郎大師與我

江村雄 撰文/攝影

郎靜山是一位蜚聲世界的華人攝影家,也是一位我國聞名國際的攝影大師。當他仙逝之後,我們經常看到有關大師的報導,也聽到不少攝影同好,自稱是大師的學生令人羨慕。

他有很多創作理念與處事方式,一直是筆者學習的榜樣,也始終奉大師為最崇敬的師長。然而,遺憾的是在他有生之年無緣正式拜他為師。或許筆者比較偏愛具有美學架構的攝影創作,這些年來經常受邀作專題報告,偶爾會有一部分主持人事先未經求證,在幫我介紹時突然冒出,筆者為郎大師的弟子,讓我覺得很尷尬,不得不在開場時親自澄清,以免外界誤以為筆者乃欺師之輩;因為我真正的攝影啟蒙老師為名攝影家陳長偉。

以下從筆者的單向表述『大師與我』,其中較為具體,攝影界知曉的人也不多的片段與同好們分享:

從大師身上學習的國際攝影展觀念

一、

舉辦國際攝影沙龍需要投入一筆經費與堅強的工作團隊,是一項艱鉅的任務,可是對於一個國家的攝影藝術推展與國際宣傳(國民外交)至為重要,尤其最終的攝影專輯文化。中國攝影學會從民國52年與國立歷史博物館合辦的國際攝影比賽,不用國際間統稱的國際沙龍,而用「中華民國國際攝影展覽」,封面的國字擺在英文上面、字形也比較大,影集大小規格一樣,只是封面的顏色不同而已,擺在書櫃非常整齊,適合收藏,一眼就能認出是由華人主辦的國際比賽。比較可惜的是自從大師仙逝之後,舉辦32年的國際交流盛事卻隨之中斷,於數年之後2003年又突然舉辦一次(33屆),遺憾的是版面完全改觀(如下圖中),不僅無法與之前各屆的影集擺在一起,也少了傳承的精神。

個人長期參加國際沙龍(1983年以前只參加中國會與台北舉辦的國際沙龍,1984才開始投寄國外比賽至2012),認為如果世界上有攝影水平與學習攝影的人口密度統計,相信我國會被列為前段班。因此為了延續大師的理念,筆者於2005年提出舉辦「員林國際攝影藝術展覽」企劃案,請個人服務的員林社區大學校長轉呈鎮長請求經費補助,未料隔天鎮長召見,當面表示:經費由他來籌措(編預算或請企業單位贊助),可是所有作業必須由社大與攝影班成員來擔任義務工作。

到了2014一轉眼已經辦了十屆,十年來我們的影集雖有我們的特色:在封面選出溫馨或是創新的唯美作品,畫冊裡的照片前四頁一定選用台灣民俗或具有中華文化特色的圖像(必須是入選以上的作品)。其他如封面的國字擺在最明顯的位置、字形也比英文大,影集大小一致,只是顏色不同而已,這些都學自於郎大師所主持的「中華民國國際攝影展覽」精神。

二、個人認為他無私的一面

我從民國53年(1964)中華民國第二屆國際影展開始參加比賽,當年沒有入選,隔年入選兩張(每人最多可參加四張),自認為一直有進步,因此未曾中斷。歷經十餘年之後成績均差強人意,於24屆大師開始邀我擔任評委。一般而言,我們邀請評委時,通常都會事先徵求對方同意,可是個人受邀多次擔任中華民國國際影展評委,事先都未獲得知會,總是看到簡章之後才曉得受邀擔任評委。或許和大師相差四十八歲,居住在中部的我,當時沒有自強號與高鐵,員林至台北單趟火車大約5個半小時,學會不可能要我參與會務工作,也從未與大師單獨互動,竟然能夠多次受邀擔任評委。

大師前後送我兩幅大作

一、

中國攝影學會曾經替玉山國家公園辦理一場攝影比賽,結果主辦單位未經同意,在影集裡頭使用一位家住彰化縣賴姓攝影家,兩幅未入選的局部雲和草皮圖像。某日賴先生特別拿畫冊與原底片來問我:對方是否已經侵權?攝影的三度空間如同作品的DNA,雖然只是局部,那怕是到處都有的一片雲或一塊草皮,都有其獨特性,很容易判斷,確定是盜用。

剛開始談判,主辦單位對於賴先生採取敷衍與輕視的態度,結果鬧得不歡而散,之後賴先生表示提告(此時製作權法已經上路),對方才開始緊張。不知何故竟然會找我幫忙處裡,當時我知道事情已經鬧大,認為此時插手準會自討沒趣,何況我也是一位藝術創作者,最不希望的是自己的作品被盜用,更沒有立場出面。

當法院開庭前數天,某日晚上做完運動回到家,內人告訴我:郎大師來電找我,當下認為不可能,理由是連國際攝影展評委那麼重要的邀請,大師都不用打電話聯絡。最後經電話求證才知是真的,大師說:這一場比賽是玉山國家公園委託中國攝影學會承辦,無論如何要協助化解。由於是自己最崇敬的大師所吩咐,只得答應。為了顧及賴先生的權益與榮譽,當下以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條件收場。之後,大師送給我這一幅大作。

乙未冬八十八叟郎靜山
乙未冬八十八叟郎靜山

二、

彰化縣某位攝影同好A先生,參加某學會的沙龍月賽,因為母親生病,有一期沒有作品,以拷貝他人B先生的作品參賽,結果獲得佳作並刊登於月刊,雙方鬧得不愉快,B先生表示要提告。之後A先生寫信到彰化縣攝影學會希望筆者出面幫忙解決:說實在我是一位創作者,長年參加比賽,最痛心的是評審徇私或作品被盜用,因此很多攝影朋友都知道,當我在擔任評委時六親不認,始終沒有答應幫他解決。後來他又寫信到中國會,並且指定要我出面幫他解決,理由是筆者當時擔任彰化縣攝影學會理事長,也是中國會的博學會員。由於大師的命令只好出面斡旋化解了紛爭。事後,認為居然已經沒事就好,也未向大師報告,或許當事者有寫信向大師道謝,沒多久大師再度送我這幅大作。

民國69年元月 郎靜山製
民國69年元月 郎靜山製

前年(2012)台北有一位長期研究大師作品,與熟悉北京藝術品拍賣市場的張先生,知道筆者擁有這兩幅大師的作品,當他看了之後告訴我有關這兩幅作品的內容與創作背景,並且告知目前每一幅拍賣價錢大約人民幣二十萬,問我是否有意割愛。難得有機會收藏大師的作品,當然沒有答應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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